新乡县人民法院 马祥峰 齐慧
“这么快就收到了全部的执行款,真是太感谢了,为新乡县法院法官点个赞!”原告陈某接过法官手中的6万元赔偿款,激动的连连道谢。
2017年5月24日,原告陈某驾驶自己的两轮摩托车(后载女儿陈小某、邻居赵某),与被告李某驾驶的无牌照两轮踏板摩托车(后载王甲、王乙)在乡村公路上发生碰撞,造成原告陈某、陈小某及乘车人王甲受伤、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。原被告当即被送往新乡县医院救治,陈某住院治疗38天,支付医疗费7万余元。陈小某住院治疗3天,支付医疗费1千余元。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原告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,被告李某负主要责任,乘车人陈小某等无责任。因双方协商无果,2017年8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陈某、陈小某损失合计21万余元。
本案受理后,办案法官及时向被告进行了送达,了解到被告驾驶的摩托车未购买交强险,被告没有工作,其家庭也无力承担巨大的赔偿费用,被告的态度很消极。办案法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联系,不厌其烦进行说理、讲法,被告最终认识到自己未缴纳保险,发生事故后要承担在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,原告也愿意就赔偿款的具体数额进行协商。8月22日,本案开庭审理,法庭组织双方进行当庭调解,经过近三个小时的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,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,由被告给付原告赔偿款12万元,被告当庭履行了6万元,约定剩余6万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履行。
虽然调解结案,办案法官仍然牵心赔偿款的履行,在期限即将届满前,多次联系被告方督促被告执行款的准备情况。10月25日,被告将剩余的执行款6万元交到了办案法官手中,案件执结。